二次議價,省衛計委介入調查
日期:2018/7/20
來源:賽柏藍 整理:半夏
在省標、地市帶量采購相繼被砍價后,在這個地方,藥企還面臨著進醫院前的二次議價。
▍若違規,暫停銷售所有產品
據澎湃新聞報道,近日,有多家藥企表示,在江蘇省、常州市兩級層面對集中采購的藥品進行招標定價后,常州市武進區又在此基礎上組織了藥企進行藥品價格談判。
(來源:澎湃新聞)
從上圖我們可以看到,這份被題為《藥品銷售讓利協議》的文件,要求藥企的讓利資金將繳納進該區的讓利資金財政專戶,且明確規定藥企的違約責任,若發生違規行為,將終止藥企在該區的所有醫藥產品(藥品、醫用耗材、檢驗檢測試劑)的銷售。
據澎湃新聞報道,常州市武進區衛生局局長左朝輝就此問題表示,這一舉措是在武進區此前醫生藥品回扣案件頻發背景下,由區政府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初衷是要壓縮藥品利潤空間,減少藥價虛高,從而壓縮醫院醫生不合理用藥的空間,從一定程度上減少腐敗的可能性。
據悉,目前江蘇省衛計委也收到對于此事的反映,省衛計委十分重視并正在調查了解,以確定武進此舉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二次議價,是禁止的嗎?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兩個文件。
2015年2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明確指出:
“對臨床用量大、采購金額高、多家企業生產的基本藥物和非專利藥品,發揮省級集中批量采購優勢,由省級藥品采購機構采取雙信封制公開招標采購,醫院作為采購主體,按中標價格采購藥品。”
“在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城市,允許以市為單位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上自行采購。試點城市成交價格不得高于省級中標價格。試點城市成交價格明顯低于省級中標價格的,省級中標價格應按試點城市成交價格進行調整,具體辦法由各省(區、市)制定。”
2015年6月19日,原國家衛計委印發《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落實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衛藥政發〔2015〕70號),明確指出:
“對通過招標、談判、定點生產等方式形成的采購價格,醫院不得另行組織議價。”
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發現,對于醫院而言,國家是明確禁止二次議價的。但對于醫改試點城市而言,是允許以市為單位,組織帶量采購,進一步降低藥價。
此前,據健康報報道,國家衛生計生委藥政司相關負責人在公開場合再次明確反對二次議價,認為其動搖了藥品采購的基礎,擾亂了藥品生產流通的秩序,是另一種形式的以藥補醫。
今年6月10日,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佛山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試行辦法》,明確規定:
醫療機構不得通過“二次議價”或其他方式牟取不正當利益。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通報批評、警告,并與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掛鉤;情節特別嚴重的,列入違規采購黑名單,涉嫌犯罪的有關人員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綜上可見,二次議價,從國家到地方,都是絕對禁止的。
對于類似讓利的要求,有藥企人士表示,這和二次議價是異曲同工的。但是,我們要注意一點,二次議價是針對醫療機構而言的,是指醫療機構在省標結果的基礎上,對中標藥品進行采購的時候,進行再一次砍價。
而上述常州市武進區的做法,并沒有落到醫療機構上,而是全區統一進行的,所以該行為是否屬于二次議價,筆者認為仍需考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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