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將取消基層用藥“雙20%金額”限制
日期:2018/6/30
湖北省衛計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全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供應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確了幾項具體措施:將建立縣域醫療共同體的試點地區、嚴格執行重點監控制度、取消基層“雙20%”限制和規范基層藥物采購工作等。 6月22日,湖北省衛計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全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供應保障工作的通知》鄂衛生計生通〔2018〕37 號。 建立縣域醫療共同體的試點地區,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縣級龍頭醫院承擔區域內藥品使用目錄遴選工作,確保醫共體內藥品目錄統一;未建立縣域醫療共同體的縣區,暫由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縣級人民醫院承擔藥品使用目錄遴選工作。 重點監控:抗菌藥物、激素類藥物、中藥注射劑等。各地應按照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劑型適宜、價格合理、使用方便的原則遴選藥品使用目錄,優先配備使用基本藥物,慎重選擇自費藥品。 處方自費藥品前應做好患者的知情同意工作。嚴格執行抗菌藥物分級管理規定,建立抗菌藥物、激素類藥物、中藥注射劑、營養類藥物及超常使用藥品的重點監控制度。 取消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雙20%”限制 取消目前縣級“160個通用名”補充藥品目錄及基層平臺下單“20%金額”限制,改為事中事后考核。基層配備使用基本藥物比例設為不低于50%,既是堅持基本藥物的主體地位,也與實施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的二級醫療機構配備使用比例一致。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通過基層平臺采購藥品,確因臨床診斷、治療或網上采購困難等原因需網下采購的,報本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核后可按“誰備案、誰采購”的原則采購,在省藥品供應保障綜合監管系統備案后,可視同網上采購。 該“通知”出臺將會對基層藥品供應體系帶來以下變化: 一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選藥品范圍大幅度擴大,可用藥品范圍由醫保目錄內藥品擴大至所有藥品; 二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采購途徑進一步規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需網下采購的,報本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核后可按“誰備案、誰采購”的原則采購,在省藥品供應系統備案后,可視同網上采購。
三是基本藥物制度考核體系進一步完善。取消“雙20%”限制后,各地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考核轉為事中事后監管,并通過落實處方點評、公示、約談等手段,確保改革后基層不合理用藥情況不增加。
信息來源:醫藥云端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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