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售處方藥政策四年五次修修改改,這次塵埃落定?
日期:2018/5/29
5月21日,網上流傳一份新的《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將允許藥品零售企業通過網絡銷售處方藥,但應當具備與醫療機構電子處方信息實時共享、互聯互通的條件,確保處方真實、可溯源。
(網傳文件部分文字)
目前仍在執行的《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采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2013年,原國家食藥監總局印發《關于加強互聯網藥品銷售管理的通知》,其中提到: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在自設網站進行藥品互聯網交易,或第三方企業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提供藥品互聯網交易服務,必須按照規定,申請取得《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后方可開展業務。不得擅自超范圍提供面向個人消費者的藥品交易服務。零售單體藥店不得開展網上售藥業務。
據了解,2014年5月,原國家食藥監總局曾公布《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擬放開處方藥在互聯網上的銷售,當時該消息給藥品零售行業帶來巨大震動,數十家連鎖藥店以及中國醫藥商業協會、中國醫藥物資協會等國家、地方行業協會聯名上書國家局,提出在互聯網上不適合放開處方藥交易,一旦全面放開,監督難度巨大、用藥安全難保障。據悉在此次《意見稿》發布之前,國家發改委、原食藥監總局、原衛計委等部門曾專門召集了阿里、京東、商康等布局醫藥的國內電商巨頭到北京參加研討會,主要研討如何推動網上售藥。
近三年之后,2017年3月,原國家食藥監總局召開修改“藥品管理法”、“互聯網藥品交易監管辦法(意見稿)”的研討會議,會上資料赫然顯示:“網絡藥品銷售者應當是取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其他藥品經營企業、個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不得從事網絡藥品銷售”、“網絡藥品銷售范圍不得超出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范圍”,并且表明“網絡藥品銷售目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發布”。這次會議研討的《意見稿》從未對外公布。
2017年11月,原國家食藥監總局再次發布了《網絡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網絡藥品銷售范圍不得超出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范圍。經營者為藥品生產、批發企業的,不得向個人消費者銷售藥品;經營者為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不得通過網絡銷售處方藥、國家有專門管理要求的藥品等;另外還規定,“向個人消費者銷售藥品的網站不得通過網絡發布處方藥信息。”2018年2月9日,原國家食藥監總局又公布了《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依然對網售處方藥明令禁止:向個人消費者銷售藥品的網站不得通過網絡發布處方藥信息。這兩版意見稿可以說是直接否定了網售處方藥的可能,也充分體現了政策對網售處方藥的謹慎和對其監管的擔憂。
今年4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其中關于完善“互聯網+”藥品供應保障服務一項提到:對線上開具的常見病、慢性病處方,經藥師審核后,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配送。探索醫療衛生機構處方信息與藥品零售消費信息互聯互通、實時共享,促進藥品網絡銷售和醫療物流配送等規范發展。
處方藥在藥品市場規模達80%以上,且目前主要的終端消費場所是醫院,實體藥店對處方藥的銷售也是慎之又慎,在這種環境下依然存在不少用藥不當的案例,據調查顯示,我國每年有250萬人因用藥不當而住院治療,19萬人因此死亡。若是處方藥在網絡銷售,其隱蔽性更強,更難監管。建議審慎考量處方藥的網絡銷售問題,畢竟藥品是特殊商品,要綜合考慮處方藥的用藥安全和網上監管等問題,先立好規矩、做好準備,再談放開。
信息來源:上海醫藥商業行業協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