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標要啟動?招標方案已發
日期:2017/10/3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浙政辦發〔2015〕100號)文件精神,現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將《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推進政府主導以省為單位的網上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9〕84號)的修訂稿、修訂說明,予以公告,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向我委提出意見和建議,以組織名義提出意見建議的請加蓋公章。
公示時間:9月21--- 27日。
傳真:0571-87709373
電子郵件:zjwstyxc@126.com
通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慶春路216號
浙江省衛生計生委藥政處
2017年9月21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加強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為全面實行政府主導、以省為單位的網上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行為,確保臨床用藥質量、控制虛高藥價、規范購銷行為、減輕群眾藥品費用負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衛生部、國務院糾風辦等六部委《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意見》(衛規財發〔2009〕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實施“兩創”總戰略,以確保群眾用藥安全和減輕藥品費用負擔為目標,以建立和完善以省為單位的網上藥品集中采購制度為切入點,進一步強化政府的主導作用,規范采購行為,提高采購效率,促進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統一領導。省政府統一對全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行使領導職能,各市政府行使本區域內藥品集中采購的監督管理職能。二是堅持統一規則。統一全省藥品集中采購目錄、采購方式、采購規則、作價政策等,積極做好藥品集中采購與基本藥物制度之間的銜接,穩步推進納入基本藥物目錄的藥品和其他藥品的集中采購工作。三是堅持統一平臺。省政府負責建立全省統一的非營利性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以下簡稱采購平臺),全省藥品集中采購交易活動必須通過采購平臺進行。制定采購平臺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范,保障全省網上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規范性、安全性、穩定性和有效性。逐步加大政府投入,最終實現為采供雙方提供直接免費的交易平臺服務。四是堅持統一市場。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嚴格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實現不同地區、不同所有制企業平等參與、公平競爭。
二、實施主體、對象和范圍
(三)實施主體。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全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
(四)實施對象。全省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縣及縣以上政府或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等所屬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必須全部參加全省藥品集中采購。鼓勵其他醫療機構參加全省藥品集中采購。
(五)實施范圍。除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以及中藥材和中藥飲片之外的所有臨床用藥,原則上必須全部納入全省藥品集中采購目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制定全省藥品集中采購目錄
(六)建立全省藥品集中采購目錄管理機制,明確全省藥品集中采購目錄遴選、分類和管理原則。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綜合考慮藥品特點、臨床用藥規律和采購方式等因素,分別確定廉價藥品目錄、常用藥品目錄、直接掛網采購藥品目錄和招標、競價、詢價藥品目錄等。全省藥品集中采購目錄定期調整和更新。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納入全省藥品集中采購目錄管理。
(七)明確不同目錄的分類原則。對安全有效、價格低廉或供應困難的藥品,應納入廉價藥品目錄;對療效確切、臨床常用、價格適宜,且屬于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應納入常用藥品目錄;對經過多次集中采購、價格已基本穩定的藥品,可納入直接掛網采購藥品目錄;其余藥品分別納入招標、競價和詢價采購藥品目錄。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藥品,可根據臨床和采購需要,分別納入廉價藥品目錄和常用藥品目錄。
四、建立科學的藥品集中采購評價體系
(八)合理劃分藥品評審類別。根據給藥途徑、臨床療效、生產成本、競爭程度,以及藥品質量層次、劑型、規格等因素,將藥品分別納入不同的評審單元進行評審。
質量層次劃分應充分體現自主知識產權、藥品生產規范和質量管理水平、定價類型等多種因素。鼓勵國內企業通過科技創新提升產品質量層次。
(九)科學制定藥品集中采購評審辦法。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原則,對藥品的質量、價格、服務和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加大質量分權重,突出藥品安全性、有效性、方便性和創新性,完善企業規模、品牌知名度、生產工藝和流程、市場覆蓋率、質量標準和科技水平等評審標準。
(十)建立全省統一的藥品集中采購專家庫。專家庫的建設應充分體現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特點,滿足藥品采購、使用和管理的需要。專家庫由醫學、藥學、護理、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制定專家庫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專家動態調整、利益回避制度,強化獨立履職、責任承擔機制。
五、規范采購方式,減少流通環節
(十一)完善藥品集中采購方式。藥品集中采購以公開招標、網上競價、詢價、集中議價和直接掛網,以及國家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進行。
集中采購周期原則上不少于一年。
(十二)減少流通環節。藥品集中采購由生產企業直接投標。由生產企業或委托具有現代物流條件和能力的藥品經營企業向醫療機構直接配送。藥品配送應綜合考慮醫療機構布局、臨床用藥需求、藥品儲備等因素,原則上只允許委托一次,并在一定區域范圍內委托一定數量的配送企業。如因配送難度大等原因,被委托企業無法向醫療機構直接配送的,經省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其授權機構同意,可委托其他企業配送。
六、強化中標藥品管理
(十三)加強中標藥品采購和供應管理。醫療機構原則上必須全部采購中標藥品,不得擅自采購非中標藥品。醫療機構因臨床科研、急救和重大疾病防治等需求,確需采購非中標藥品的,應嚴格執行《浙江省藥品備案采購管理辦法》之規定。
生產企業必須保證藥品質量并按合同按時、足額供應;配送企業應及時配送藥品,認真履行相關服務,保證醫療機構臨床用藥需要。
加強醫療機構集中采購藥品的計劃管理,建立健全與中標企業在缺貨替補和退貨等方面的協調處理機制,完善采購、供應和回款等情況的通報制度。
(十四)認真履行藥品購銷合同。醫療機構要與中標藥品生產企業或其委托的配送企業簽訂藥品購銷合同。每份藥品購銷合同均應載明采購藥品的品種、規格、數量、價格、回款時間、履約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醫療機構應在到貨之日起30天內支付貨款。積極探索銀行承兌匯票等多種方式,保障貨款按時、足額結算。
積極推進網上簽訂藥品購銷電子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簽署的采購合同與紙質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加強用藥監管。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處方管理辦法》,規范處方行為,強化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堅決糾正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因片面追求經濟利益而濫用藥物的問題。進一步加強處方的日常管理,積極推行醫療機構藥品用量動態監測、超常預警、處方點評等制度,堅決查處開大處方等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行為。加強藥物不良反應監測,及時按規定上報不良反應藥品案例,保障患者用藥安全。
七、加強組織領導,嚴格監督管理
(十六)加強領導,建立健全組織機構。省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全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各市應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牽頭,各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全省藥品集中采購政策在本地區的執行和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要整合現有資源,建立省市兩級藥品集中采購經辦機構,明確職責定位,落實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有條件的地區,可試行建立縣級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機構。省藥品集中采購經辦機構負責全省藥品集中采購業務的具體組織實施;各市藥品集中采購經辦機構負責本地區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跟蹤、指導和日常管理。建立藥品集中采購管理協調機制,充分聽取和體現各方面意見,保證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順利進行。
(十七)加強部門配合,形成管理合力。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牽頭組織協調藥品集中采購工作,負責醫療機構執行中標結果和履行合同情況的監督管理,負責藥品集中采購經辦機構的日常管理;發展改革部門配合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協調指導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監察機關和政府糾風機構負責對藥品集中采購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受理有關藥品集中采購的檢舉和投訴,并對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產品的資質認定,負責對中標藥品的質量和配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參加藥品集中采購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違法行為;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采購過程的收費行為、中標藥品銷售價格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藥品集中采購交易過程中的價格違法行為;人力社保部門負責藥品集中采購與醫療保險用藥政策的銜接與協調,負責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中集中采購中標藥品的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及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財政部門負責落實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經費;經信部門負責對藥品集中采購活動中投標企業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對醫療機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履行合同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藥品集中采購過程中的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銀監部門負責藥品集中采購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的規范和監管。
(十八)加強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對藥品集中采購的監督,實行省領導小組和市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分別牽頭,監察機關和政府糾風機構具體協調,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聯合監督工作機制。制定和完善全省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和不良行為處理辦法;加強藥品集中采購的網上監管,依托采購平臺構建全省藥品集中采購網上監管平臺;及時受理并認真調查處理有關投訴。對藥品集中采購中違反政策和規定的機構和有關人員,一經發現,嚴肅追究責任。加強數據和信息安全管理,嚴格管理權限,提高平臺使用的有效性和規范性。
信息來源:萬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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