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DA發文兩周內互聯網醫院必須全部注銷!
日期:2017/5/15
過去一年里, 移動醫療公司普遍面臨著無法盈利甚至無法創造收入,空有用戶的狀態,在資本壓力下,建立線下診所或者轉型互聯網醫院是兩種最簡單的商業模式轉型,但前者不足以支撐這些公司的估值甚至不足以創造盈利,后者需要直接挑戰政策底線和安全風險。沒有太多選擇的移動醫療公司只能瘋狂試探和挑戰著互聯網醫院的政策底線,在幾個月的熱鬧之后,這種互聯網商業套路可能要告一段落了。
朋友圈的熱度幾周前才剛被銀川互聯網醫院所引燃,然而幾周以后的現在,國家衛計委法讓銀川和其他任何城市的政策都失去合法性。
國家衛計委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廳發放的《關于征求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和關于推進互聯網醫療服務發展的意見(征求意見)意見的函》。
其中最重要的應該是本辦法頒布后的15日內, 所有互聯網醫療機構必須被注銷, 按照本辦法重新注冊,而不是像以前對已經存在的放一馬,只管理未來注冊的機構。按照方法的要求,大部分互聯網醫院如果不作出重大改變, 再注冊會非常困難。
好的一面是,當行業有了標準并明確了底線的時候,通常意味著行政主管單位已經知曉并認可這個業務的存在,在適當管理的前提下,允許這類業務的展開。
第四條 允許開展的互聯網診療活動僅限于醫療機構間的遠程醫療服務和基層醫療機構提供的慢性病簽約服務。不得開展其他形式的互聯網診療活動。
第七條 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由去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提供。未經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頒布相應醫療機構類別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不得擅自設置審批虛擬醫療機構。
第九條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互動應當與其診療科目相一致。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準的診療科目,醫療機構不得開展相應的互聯網醫療活動。
第十條 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應當使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名稱。不得使用互聯網醫院、云醫院、網絡醫院等名稱。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不得對首診患者進行互聯網診療活動。當患者出現病情變化需要醫務人員親自診查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終止互聯網診療活動,引導患者到醫療機構就診。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嚴格遵守《處方管理辦法》,由醫生開具電子處方并經藥師審核。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時,不得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處方。
第二十三條 醫務人員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并經其執業注冊的醫療機構同意。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使用在本機構職業注冊的義務人員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發布前設置審批的互聯網醫院、云醫院、網絡醫院等,設置審批的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本辦法發布后15日內予以撤銷,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對其互聯網診療活動實施管理。
第一條 為規范互聯網診療活動,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診療活動是指利用互聯網技術為患者和公眾提供疾病診斷、治療方案、處方等服務的行為。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允許開展的互聯網診療活動僅限于醫療機構間的遠程醫療服務和基層醫療機構提供的慢性病簽約服務。
不得開展其他形式的互聯網診療活動。
第五條 國家對互聯網診療活動實行嚴格準入管理。
第六條 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國互聯網診療活動的監督管理。各級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互聯網診療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由去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提供。
未經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頒布相應醫療機構類別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不得擅自設置審批虛擬醫療機構。
第八條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由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同意,并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注明。
第九條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與其診療科目相一致。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準的診療科目,醫療機構不得開展相應的互聯網診療活動。
第十條 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應當使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名稱。不得使用互聯網醫院、云醫院、網絡醫院等名稱。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具備滿足互聯網技術要求的設備設施、信息系統、技術人員以及信息安全系統,符合國家信息安全等級要求。
第十二條 遠程醫療服務由醫療機構按照《關于推進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的意見》實施,簽訂遠程醫療服務協議,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慢性病簽約服務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家庭醫生,利用互聯網技術為簽約的慢性病患者提供基本醫療服務。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慢性病簽約服務應當在簽約服務協議中載明,告知患者互聯網診療活動內容流程、雙方責任權利醫務以及醫療損害風險等,簽訂書面知情同意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不得對首診患者進行互聯網診療活動。當患者出現病情變化需要醫務人員親自診查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終止互聯網診療活動,引導患者到醫療機構就診。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符合醫療衛生管理要求,建立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和《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為患者建立電子病歷,并按照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嚴格遵守《處方管理辦法》,由醫生開具電子處方并經藥師審核。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時,不得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處方。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信息安全和醫療數據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買賣、泄露患者信息。發生患者信息和醫療數據泄露后,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主管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并立即采取有效補救措施。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符合分級診療相關規定,與其功能任務相適應。
第二十條 鼓勵醫聯體內利用互聯網診療活動促進優質醫療資源下沉。
第二十一條 三級醫院開展的互聯網診療活動主要是與下級醫療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遠程醫療服務,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的互聯網診療活動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互聯網診療活動管理。
第二十三條 醫務人員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并經其執業注冊的醫療機構同意。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使用在本機構執業注冊的醫務人員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發現醫療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違規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或者開展的互聯網診療活動危及醫療質量、醫療安全的,應當責令醫療機構立即停止互聯網診療活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或者其他監督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置違法違規互聯網診療服務舉報,發現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個人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應當及時告知相關主管部門,并會同相關主管部門處置。
第二十八條 下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未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批準設置虛擬醫療機構,或者違規備案互聯網診療活動的,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加強對互聯網診療活動的監督和自律。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立即改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準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擅自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
(二)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定相應診療科目擅自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
(三)使用未取得合法執業資質人員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
(四)未建立互聯網診療活動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按照規定建立和保管互聯網診療活動電子病歷的;
(六)未按照規定開具互聯網診療活動電子處方的;
(七)未按照規定建立互聯網診療信息安全制度的;
(八)未執行信息安全和醫療數據保密制度,非法買賣、泄露患者信息和醫療數據的;
(九)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出現其他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規定的行為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醫務人員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出現違反《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規定的行為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同意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發生醫療糾紛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醫務人員未經醫療機構同意,擅自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按照民事和刑事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醫療機構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類別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發布前設置審批的互聯網醫院、云醫院、網絡醫院等,設置審批的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本辦法發布后15日內予以撤銷,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對其互聯網診療活動實施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信息來源:醫藥新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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