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防止過度將國家新增限定范圍重新調回,國家對部分醫保藥品目錄內用藥增加限定范圍主要都是過去實踐證明容易濫用的情況,省級應予以堅持,這有利于提高整個醫保藥品目錄的保障精準度,減少醫保基金浪費,防止藥品臨床濫用。
二是充分尊重臨床專家意見,但要防止專家意見壟斷(成為藥企代言人),在形成遴選方案時,個別學科不能只有少數咨詢專家說了算,要有不同聲音;形成遴選方案的咨詢專家不能參與具體遴選;遴選專家要保證相當數量,盡量對沖藥企院外游說活動的影響力。
三是要理順基本醫保藥品和大病保險藥品目錄之間的關系,在大病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基于現實需要,部分省市將一些臨床必需、價格較高的高值藥品作為大病保險特殊藥品,包括將一些價格較高的非專利藥品也納入了大病保險支付范圍。未來,應逐步減少大病保險特殊藥品中非專利藥品數量和比例,更好實現基本醫保和大病保險兩個制度功能錯位。待將來時機成熟,逐步將各省現有大病保險特殊藥品目錄并入基本醫保藥品目錄,最終實現基本醫保和大病保險制度縱向整合。
四是要發揮醫保目錄調整對地方創新藥企發展的推動作用,但要防止本末倒置,忽視醫保藥品目錄社會政策屬性,只將其解讀為產業政策,背離了醫保藥品目錄管理制度的初衷。醫保藥品目錄調整不是資本市場的歡宴,畢竟藥是拿來治病的,不是用來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