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正藥業被行政處罰
日期:2017/2/12
海正藥業供貨承諾遠未達標不披露,被浙江證監局警示處罰!
昨日晚間,海正藥業公告表示,公司收到浙江證監局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因公司在特治星供貨情況發生變化,且與原先披露不符的情況下未及時進行持續性披露,違反了相關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公司予以警示。
公告稱,海正藥業于2015年9月30日在對上海證券交易所的《關于2015年半年報的事后審核意見函的回復公告》中披露“(合作方輝瑞)預計在2016年上半年全面恢復生產并保證對海正輝瑞的正常供貨,滿足其市場需求”,但實際情況是,特治星的供貨尚未全面恢復,且與當初披露情況不符。海正藥業未及時補充披露特治星供貨仍不佳的情況,直到2016年5月18日在對上海證券交易所的《關于2015年年度報告事后審核問詢函的回復公告》中才披露:特治星產品2016年一季度的供貨量僅1.7萬支,遠低于2013年、2014年正常供貨期間的447.52萬支和540.85萬支,且“海正輝瑞按目前庫存維持醫院最低供應,預計在恢復正常供貨后:2017年恢復到歷史最高水平的35%,2018年恢復到歷史最高水平的70%,2019年恢復到歷史最高水平。”
浙江證監局認為,海正藥業在特治星供貨情況發生變化,且與原先披露不符的情況下未及時進行持續性披露,該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應對海正藥業予以警示。
信息來源:醫藥觀察家網
浙公網安備 330212020006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