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票制國家文件明天公布,兩大核心與一大懸念!(15省200城市落地情況完全梳理)
日期:2017/1/9
本周五(1月6日),國家衛計委例行發布會通知宣告:國家版兩票制落地文件將于明日正式公布!健識君明天將在國務院醫改辦會議現場為您分享第一手資料。
2016年4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透露要全國推廣的兩票制,兩票制全國如何落地?規則如何定?國務院醫改辦《關于在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中推行“兩票制”的實施意見(試行)》一直在坊間流傳,各種平臺也不斷有關于“兩票制近期公布”、“本周公布”、“年內公布”等等的消息放出。
綜合近期各種媒體報道以及各種渠道流出的關于國家兩票制落地內容,健識君總結出了國家版兩票制的兩大核心,具體見下文。
在國務院文件出臺之前,已經出臺具體實施細則的有安徽、重慶等兩個國家醫改試點省,四川、湖南兩省的征求意見稿已曝光,其他要求落地兩票制但沒有出臺具體實施細則的省份以及醫改試點城市更多,可參見健識君文末的詳細梳理。
和國家兩票制落地文件對比后,健識君發現落地省份的細則和國家規則存在一些不同, 那么,這些省份是執行國家兩票制文件呢?還是繼續執行本省的文件?
以重慶市為例,該市于1月3日公布了兩票制落地文件,剛公布7天便跟隨國家政策變化?
如果落地省份繼續執行本省文件,那么,是否意味著國家版兩票制文件在各省落地時,仍然還是各省自己做主?那么國家兩票制文件在執行力度上是否會被大打折扣?如果不執行國家方案,政策變化是否會太大?
所以,是否全國統一執行,這將會成為國家版兩票制文件落地的最大懸念。如果全國統一,那么,格局已定,推廣只是時間和速度問題。如果各省仍是在國家基礎上有所改變,那么市場將仍會有變化。
對于這個問題,健識君將在明天國務院醫改辦的發布會上,盡力尋找答案。
1、兩票制的定義:
兩票制是指藥品生產企業到流通企業開一次發票,流通企業到醫療機構開一次發票。除了這些哪些票不算一票,還有哪些不算一票呢?
很多省份都將藥品生產企業或科工貿一體化的集團型企業設立的僅銷售本企業(集團)藥品的全資或控股商業公司、境外藥品國內總代理可視同生產企業,但全國范圍內僅限1家商業公司、1家全國總代理。
這點在國家方案中也有體現,此外,藥品流通集團型企業內部向全資(控股)子公司或全資(控股)子公司之間調撥藥品可不視為一票,但最多只允許開一次發票,且加價須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具體加價率由各省(區、市)規定。
2、2018年全國推開
以前,兩票制推廣范圍主要是要求國家醫改試點省份推行,鼓勵醫改試點城市,據了解,現在國務院目標是爭取到2018年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
兩票制如何界定一直是醫藥界關注的焦點,所有“不算一票”的都會深度影響醫藥圈,如同上面所說,國家版和地方版在定義上并不完全相同,這些不同又將如何取舍?下面是健識君梳理的國家版和地方版方案中,關于“不算一票”界定的不同:
安徽(2016年10月8日發文):
(1)藥品生產企業設立的僅銷售本公司(集團)藥品的經營企業可視同生產企業;
(2)進口藥品國內總代理可視同生產企業(僅限一家國內總代理);
(3)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藥品生產企業或經營企業代為銷售藥品,可視同生產企業。
安徽兩票制落地文件中沒有藥品流通集團型企業內部向全資(控股)子公司或者全資(控股)子公司之間調撥藥品可不視為一票,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這點沒有出現在國家方案中,這兩點是否會相應調整呢?
陜西(10月17日發文)
2016年10月17日,陜西省衛計委正式公布《關于深化藥品耗材供應保障體系改革的通知》,“兩票制”正式落地。
《通知》中沒有明確說明藥品生產企業的“一票”定義,但從已經發文要執行的醫院來看,國內總代理以及集團內的商業公司可視為生產企業。
沒有統一定義,執行國家版的方案可能性較大。
重慶(2017年1月3日發文):
藥品生產企業或科工貿一體化的集團型企業設立的僅銷售本企業(集團)藥品的全資或控股經營企業,可視同生產企業;境內外藥品的國內總代理或直接從境外生產企業進口藥品的代理商,可視同生產企業;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合規委托負責藥品銷售的生產企業或經營企業,可視同生產企業。以上情形在全國范圍內僅限一家經營企業或總代理。
藥品流通集團型企業內部總公司、分公司、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之間調撥藥品可不視為一票,但最多允許調撥一次。
國內總代理也不視為一票,有醫藥人士指出,國內總代理不視為一票,那么,代理商又要活了。以及藥品上市許可人不算一票,這兩點會減少嗎?
四川(征求意見稿)
(1)生產企業或科工貿一體化企業(集團)內部僅銷售本企業的經營企業(僅限該集團1家經營企業);
(2)進口總代理(僅限一家);
(3)委托藥品生產企業或經營企業代為銷售藥品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
沒有藥品流通集團型企業內部總公司、分公司、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之間調撥藥品可不視為一票的內容,但是多了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
湖南(征求意見稿)
藥品生產或科工貿一體的集團型企業設立的僅銷售本公司(集團)藥品的經營企業(僅限該集團1家經營企業)可視為生產企業。
境內外國內藥品總代理(僅限一家國內總代理)可視為生產企業。委托藥品生產企業或經營企業代為銷售藥品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也可視為生產企業。
藥品流通集團性企業內部向全資或控股子公司調撥的藥品可不視為一票,但最多允許調撥一次。
國內總代理不視為一票,正式文件出臺,會減少這一條嗎?
附:各省市醫改試點“兩票制”的推進情況
信息來源:健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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