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法草案三審,你關心的問題,聽聽分組審議怎么說!
日期:2016/12/25
12月1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開幕,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主持會議。會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匯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的修改情況并提交三審。
下午,會議對修改后的中醫藥法草案進行分組審議,委員、代表們就中醫藥人才教育、中藥材質量等問題發表了觀點和修改建議,中國中醫藥報記者全程旁聽了分組審議情況。
昨天中國中醫微信發出中醫藥法草案三審消息后,網友留言有將近200條↓↓
當然,網友也提出了自己關心的問題和建議,針對這些問題,讓我們一起聽聽昨日下午的分組審議怎么說!
師承教育別忘記中藥師傳承
有網友建議:
這一條款原文為“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綜藝要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注冊后,即可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風險擬定本款規定人員的分類考核辦法,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發布。”
陳昌智副委員長提出,這一款中建議刪去“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陳昌智認為“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過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經過省一級的中醫藥主管部門進行技能和效果考核”這三個條件已經足以保證中醫醫師資格取得的質量。
楊震委員希望賦予地級市以中醫醫師資格批準權,“對于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中醫醫師、祖傳醫生取得醫師資格要專門到省里考試,是否對中醫藥發展不太有利。”
陳蔚文委員將目光投向中藥師承教育:“目前中醫師承工作比較有成果,但是中藥傳統的人才,老藥工、老師傅、老專家的知識和經驗傳承還不足,中藥人才培養中對傳統的技法、理論學習不夠,有必要加強。”為此他建議這一款加入中藥師師承內容,建議改成“以師承的方式學習中醫、中藥或者經過多年實踐,醫術、藥術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醫師或中藥師資格。”
對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考核內容除了實踐技能和效果以外,謝小軍委員建議加入醫藥理論知識的考核,“中醫藥師更重視經驗和技能,但是作為治病救人的專業技術人員,也需要具備基本的醫藥理論知識。特別是現在隨著時代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以師承的方式或者多年實踐方式學習中醫藥的年輕一代,應該有條件、有能力通過自學的方式學到基本的醫藥理論知識。”
楊震委員還特別關注到中醫藥高層次人才培養,提出建議在人才培養里突出一下國醫大師,加上一條“國家支持和鼓勵中醫藥高層次人才成長,選拔和培養國醫大師”,突出這個領域,希望有頂級的中醫藥人才涌現出來。
有網友建議:
不少委員對三審草案中新增的關于中藥材的規定提出具體建議。
三審草案中,針對中藥材種植養殖、采集、貯存等各個環節的質量管理,新增了“國家制定中藥材種植養殖、采集、貯存和初加工的技術標準,加強對中藥材生產流通全過程的質量監督管理,保障中藥材質量安全。”和“禁止在中藥材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等規定,對此,
張云川委員認為,不僅應當禁止中藥材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度農藥,還應當規定出養殖中應當禁止的行為,建議增補“禁止在養殖過程中過度添加使用飼料”,這樣種植養殖兩塊都包含了。
委員、代表希望對“禁止在中藥材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農藥”這條禁止性內容增加法律后果,以更好地約束這些違法行為。
韓曉武委員認為對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種植中藥材的卻沒有追責的具體規定,不利于對違法行為的打擊,不利于這些禁止性條款的警示和威懾作用。建議在第八章法律責任中,對此作出相應規定。姚勝等委員也作出同樣建議。
全國人大代表張伯禮建議除嚴格管理中藥材種植養殖中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之外,還應該嚴格管理生長激素的使用,因為使用生長激素后,雖然能夠增加中藥產量,但對品質造成損害,中藥材質量下降會直接影響療效。
全國人大代表賈春梅認為,當前我國中藥材需求量越來越大,隨之而來的是野生中藥材的減少,漸漸變成了家種,而家種則存在農藥化肥多、土壤污染種植周期長、采集時間違背科學規律等問題,后果是藥材的藥效降低,藥材的質量和安全性得不到保證。建議增加中醫藥材生產操作規范方面的約束性條款,大力推動中藥材種植規范化和標準化。
針對草案第十二條第一款內容中“應當”一詞有不同意見
草案第十二條第一款內容為“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設置中醫藥科室。”
文中“應當”一詞表明該條款為強制性規范。對此,一些委員提出了不同意見。
姒健敏委員認為,由法律規定一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置科室不合常理。此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基本不設專科,都提供全科服務,所有的鄉鎮衛生院都專門單設中醫藥科室可能會造成資源浪費。建議與該條第二款內容合并,改為“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應當提供中醫藥服務。”
閆小培委員建議將“應當”改為“可以”,他認為,不宜用法律硬性規定的方式,強制設置中醫藥科室,如果確有必要,可以通過政府的規章、政策等形式給予確認。
網友建議:
不少委員也關注到西醫學中醫用中醫的問題。
杜黎明委員認為,為了促進臨床類別醫生規范應用中醫藥方法技術,更好地為人民群眾提供安全有效的醫療服務,國家應當鼓勵“西學中”,但臨床類別醫師經“西學中”學習培訓合格后,中醫藥處方權和中醫藥技術運用如何明確?目前還沒有相關規定。因此,建議在中醫藥法中對西醫師“用中醫”問題予以明確。他給出建議為在第二章中醫藥服務中增加一條作為第18條,其他的條款依次順延。增加條款內容為:第1款,“國家建立完善重大疑難疾病中西醫臨床協作機制和模式,開展重大疑難疾病中西醫聯合攻關,提升中西醫結合服務能力。”第2款,“國家鼓勵西醫學習中醫,建立完善西醫學習中醫制度,西醫醫師經過相應的學習、培訓和考核合格后,可以提供中醫藥服務。”
全國人大代表張伯禮認為,上世紀50年代以來,國家一直大力提倡“西學中”,并培養出一大批優秀人才,現在也有一大批西醫愿意學習中醫,并在臨床上進行中醫藥服務,但由于沒有具體規定,造成西學中人員執業困難,建議本法明確西學中人員職業問題。建議在第十六條第一款后增加:“國家鼓勵西醫學習中醫,建立完善西醫學習中醫制度,西醫醫師經過相應的學習、培訓和考核合格后,可以提供中醫醫療服務”。
叢斌委員認為,草案第3條第3款的規定,國家鼓勵中西醫相互學習,相互補充,協調發展,發揮各自優勢,促進中西醫結合。在其他相應條款中應當體現中西醫結合方面的內容。例如第36條第2款,“國家鼓勵開展中西醫結合教育,培養高層次中西醫結合人才”可以修改為“國家發展中西醫結合教育,培養高層次中西醫結合人才”;第38條,“國家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企業等,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中醫藥研究方法,開展中醫藥科學研究”,建議增加“中西醫結合科學研究內容”,以促進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的繼承和創新。
有網友建議:

草案中在第十五條新增第三款規定
規定:“盲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可以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提供醫療按摩服務。”
對此,陳昌智副委員長建議把“盲人”改為“殘疾人”。“現實中不只是盲人在從事這個職業,肢體殘疾的人也在從事按摩的服務,而且還有不少。所以對于這部分殘疾人,只要他們經過專業的訓練,又經過了按摩資格考試,并且取得了相應的資格,也可以從事按摩這項服務工作。”
烏日圖委員發表了類似的觀點,他認為,很具體某一類人的醫療服務行為寫進法律有可能存在掛一漏萬的問題,除了盲人會提供按摩服務,其他殘疾人開辦各類的醫療保健服務也應該在法里有相應表述。
信息來源:中國中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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