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2015】7號文件發布以來,公立醫院的藥品采購進入了分類采購時代,這是藥品招標政策有史以來的一個最為重大改變。應當說,以招標、談判為主,掛網采購和定點生產等手段為輔的分類采購政策體系,層次更為清晰,也給了買賣雙方更多的自主權。然而,藥品招標政策自誕生之日,就伴隨著不同的聲音。有觀點認為,7號文件對招標采購范圍的進一步限制,被看做是國家取消招標的前兆。各種試圖替代招標的采購模式,也開始在各地嶄露頭角。今年最受行業矚目的就是,以深圳上海為代表的GPO采購模式。中國的GPO是新生事物,目前還是摸著石頭過河。從上海和深圳的試行情況看,其中問題不少,有待進一步完善。究其根源,這兩地GPO的政策目標中有一些隱晦的、和國家政策目標不大一樣的動機,或收費補貼醫院,或要滿足企業的商業利益。目標有問題,過程必然有問題,因為過程都是為目標服務的。國內GPO會有哪些舉措、如何在出錯與糾錯之間前行,是今年業界非常關注的。短期這些GPO會有什么表現難以揣測,但是結合國際國內的具體實踐,從理論上判斷,中國的藥品GPO采購會走向何方。GPO是一個舶來品,它的全稱是Group Purchasing Organization,中文叫做集團采購組織。在美國是醫院藥品采購的主要模式。 首先要問一個問題: GPO這個采購模式為什么在美國大行其道,而不是在其他國家?美國是市場定價國家,醫療服務和藥品的價格是放開的。一個病人生病去醫院,同樣的病去不同的醫院價格可能都不同,因為他們沒有統一定價,很多醫院只提供一個總賬單用于結算。具體醫院是通過醫療服務還是藥品加成獲得利潤,不同醫院有不同的策略。藥品采購是個繁瑣的工作,醫院希望把精力集中在醫療上,最好的方式就是把藥品采購委托給專業的第三方。有需求就有市場,GPO就是這樣應運而生,并一步步發展壯大的。歐洲藥品價格基本上是政府限定或者通過集中采購限定,所以基本沒有向美國一樣的市場化的GPO組織。從國際經驗我們可以看出,市場化的GPO和政府主導的集中采購是同一目的,就是規范藥品采購行為,降低成本,保障供應。一個目的兩種手段,每一種手段都可以達到目的,換句話說,同時用兩種手段解決一個問題,是沒有必要的。我們國家是不是要大規模搞GPO,選擇哪一條路,是政府主導還是全盤市場化,還是兩種并存、讓各地自主選擇,需要因地制宜,做好頂層設計。 第二個問題:市場需要什么樣的GPO我國當前藥品采購仍然以政府主導為主要模式。如果采用GPO模式,類似于政府或公立醫院購買第三方服務。在美國,1910年第一家GPO公司成立,名字叫做Hospital Bureau of New York,從名字上看有點行政機構或代理機構的意味。第一家出現之后,接著就是第二家第三家,十幾家,幾十家。從80年代開始,醫療技術的飛速發展導致分工更加專業。加上人口老齡化加劇,醫療費用支出大幅度提升等綜合因素,GPO的數量也大幅擴張。目前,美國的GPO的數量已經超過了600家。市場和分工決定了GPO的數量,市場需要的是能夠保證供應、壓縮成本、服務專業的GPO。無論如何,GPO是個市場組織,不應該是壟斷的,市場競爭是GPO進步和完善的動力。目前我國的GPO,無論從政策的專業性還是公開性、公正性上,都不如主管省級招標的政府機構,政府或醫療機構沒有理由采購更差的服務。只有引入競爭機制,才能使促使此類機構更為完善。另外,我國GPO地域性太強,不利于發改委形成全國市場的總體思路,只有更多更專業的機構參與,中國GPO才有希望。 第三個問題:GPO怎么贏利市場機構一定要考慮盈利模式。有核心競爭力才有盈利能力。從盈利模式上,美國GPO的收入主要來源于三部分,企業折扣,醫院支付的管理費,還有增值服務的費用。在中國也是如此。GPO是否能幫助上游的藥企獲得更大規模的銷售,是否能保證醫院的供應,是否有能力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務產品,這三點是其核心競爭力。美國GPO擁有百年歷史,數量超過600家,覆蓋超過95%的醫院,沒有這些競爭力,GPO無法發展這么久、無法壯大到如此規模。所以,中國的GPO想要有生命力,必須在這三種能力上下功夫。如何做到量價掛鉤從而獲得更低折扣,如何保障短缺藥供應,提供哪些增值服務,這些能力是當前的GPO所缺乏的。從收費政策上來講,美國GPO費用數目、比例和政策都是透明的,這同樣是規范的GPO所應具備的。 第四,哪些因素推動GPO走向完善在美國,一家醫院往往是幾家GPO組織的成員,并不排他。如果合作的GPO沒有給醫院提供滿意的服務,醫院將尋求另外一家GPO獲得更好的服務。而且,GPO屬于輕資產模式,新入者的進入成本并不高。這些都推動GPO努力完善自身服務,在市場競爭中不被淘汰。藥品GPO類似于我國互聯網的團購模式,是一種市場化的采購模式。GPO在中國是否能取得成功,主要還有賴于其服務能力是否專業。太高的準入門檻和太少的參與者不利于GPO產生專業化發展的動力。市場化和專業程度不足的GPO采購模式,相對政府主導的分類采購模式并沒有競爭優勢。GPO在中國的發展,需要尊重市場規律和相關法律。充分競爭能推動GPO更加專業,反壟斷法、合同法等法律約束GPO在法律框架下良性競爭。我們希望看到更多本土GPO的成功案例,期待中國的GPO也像中國的團購網站一樣,做出自己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