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GPO方案幾點疑問
日期:2016/9/29
醫藥經濟報
繼9月14日《2016年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目錄(第一批)采購方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后,時隔近半個月,第二批第一部分采購方案的征求意見稿也于今日出爐,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采購集團組織“深圳市全藥網藥業有限公司”官網提到,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6年9月30日18:00。
本次參與采購的藥品與第一批藥品有所不同,主要是化學藥品、生物制品、基礎輸液三種,中成藥采購方案將另行發布。
“本次第二批采購方案有幾個特點。一是全部采用議價的方式,第一第二層次直接議價、第三層入圍議價,采用面議或者網議的形式;二是技術標構成則含有一些評分項存在爭議。”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藥品政策與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員陳昊博士認為。
其中,征求意見稿中有一點在目前的討論中尚存疑問。
在采購流程圖中提到化藥、生物制品最終確定一家成交。
而在下文“成交確定”方面,則提到:
(一)化學藥品、生物制品
1、同一競價組最終確定1家企業的產品為成交品種,其他入圍企業為候選成交品種。
2、第三質量層次藥品成交價格不得高于第一、二質量層次中最低成交價,如有倒掛,按最低成交價調平處理。
陳昊表示,在正文中談到每一層次最低價中選,但流程圖中,卻是三個層次中最終確定一家。這個非常不明確。“確定1家”這個確定一家,是在全藥網供貨這個層面的,這就意味著,一個品規,全藥網最終只采購了一家,醫院也只有這一個可用。這種做法實現了帶量采購,但帶來的問題是,如果中選的這一家是最低層次里5選1得出的,有可能實現降價目標,但可能帶來質量療效風險。如果中選這一家是非最低層次的,則降價目標未必能達到。不管怎么選,事實上都形成了醫院對多質量層次用藥選擇機會的消失。怎么處理控費目標、多層次用藥選擇以及分級診療之間的平衡?
從全藥網第二批采購目錄的實施方案措辭上看,采購流程里要求各生產企業或經營企業向全藥網作供貨報價,這意味著全藥網作為經營企業參與深圳全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供應體系,并且是事實上的唯一的藥品供貨機構,在某種意義上,他成為深圳公立醫院及政府舉辦基層醫療機構用藥的唯一托管商業。這個托管商業向藥品生產企業采集供貨價,但全藥網以什么價格向醫療機構供貨,至今仍缺乏明確的說法。全藥網在藥品集團采購中是否采取加成,加成率多少,迄今亦仍未知。
在全藥網向全市各級公立醫院體系供應藥品的過程中,它究竟是全域托管的商業,還是如GPO方案設計之初所確定的僅僅只是提供采購服務的藥品集團采購組織,并不參與經營和配送,莫衷一是。從目前的運作流程看,它深度介入了藥品經營,事實上是一個托管商業,而非單純的集團采購服務性組織。從這個角度看,它與多年前南京醫藥托管南京公立醫院藥房并無二致。由這一醫藥商業企業組織運行的全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如何做到公眾利益與商業利益的和諧統一?迄今仍不明確。
在全藥網進行藥品集團采購的過程中,如何嚴格遵守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是對它作為一個藥品經營企業最基本的法律要求。由于按照采購方案看,它事實上是作為經營企業負責向全市公立醫院機構供應藥品,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規,比如貨票同行、貨票賬款對應,建立與運行與藥品經營品種結構與規模相適應的倉儲系統。如果在藥品集團采購過程中,違背了藥品法和GSP的規定,其存續合法性存在疑問。這會動搖本次藥品采購改革的根基。
信息來源:萬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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