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關于印發浙江省醫療保險移動支付工作試點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6/9/19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關于印發浙江省醫療保險移動支付工作試點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有關試點單位: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互聯網+”行動計劃的通知》(浙政發〔2016〕2號)精神,為加快我省“互聯網+醫保”應用探索,積極穩妥推進醫療保 險移動支付試點工作,我廳制定了《浙江省醫療保險移動支付工作試點方案》,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我廳醫保處聯系。聯系 人:胡振產,聯系電話(傳真):0571-87050376。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16年8月22日
浙江省醫療保險移動支付工作試點方案
為加快我省“互聯網+醫保”應用探索,積極穩妥推進醫療保險移動支付試點工作,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互聯網+”行動計劃的通知》(浙政發〔2016〕2號)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醫療保險移動支付,是指建立醫療保險互聯網服務平臺,與移動支付機構開展合作,通過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身份認證,實行社會保障卡與移動支付帳號綁定,實現參保人員就醫時個人承擔費用的移動支付。
按照分步推進、試點先行工作部署,允許條件成熟的統籌地區以及定點醫療機構先行先試。
二、合作原則
開展移動支付試點工作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多方參與。醫療保險互聯網服務平臺對所有合法的移動支付機構開放,不得指定或限定合作機構;
(二)堅持兜底責任。開展醫療保險移動支付試點的醫療機構承擔因開展移動支付造成的醫療保險基金損失兜底責任,試點醫療機構可與移動支付機構約定相應追償條款;
(三)堅持合作準入。人力社保部門組織制定移動支付準入規則,通過談判選擇移動支付合作機構。
三、安全規范
開展醫療保險移動支付試點應嚴格遵循以下安全規范:
(一)確保醫療安全。以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行政部門批準的合法醫療、處方行為作為醫療保險支付的前置條件;
(二)確保信息安全。參與移動支付各方應做好網絡安全加固,確保信息網絡安全,并嚴格履行保密責任,參保人員信息不允許外泄;
(三)確保基金安全。醫療保險基金只能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間結算,不允許進入第三方帳戶。
四、工作程序
(一)開展移動支付試點的醫療機構應向所在統籌區人力社保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試點實施方案,以及由專業機構出具的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二)開展移動支付試點的醫療保險統籌區應按管理層級向上級人力社保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報送試點實施方案,以及由專業機構出具的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與試點醫療機構簽訂試點協議,明確兜底責任等相關內容。
五、試點期限
試點期限暫定一年。
六、平臺建設
推進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集中身份認證平臺建設,爭取2017年年中完成。集中身份認證平臺建設完成后,各試點單位醫療保險移動支付相關人員身份交由省集中認證平臺進行認證。
七、試點單位
下列單位為醫療保險移動支付首批省級試點單位:
(一)試點統籌區:寧波市本級;
(二)試點醫療機構: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邵逸夫醫院、浙江醫院、浙江省中醫院、浙江省省立同德醫院。
信息來源:醫藥新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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