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O試點風波不斷:藥品集團采購且行且探索
日期:2016/8/20
在正式披露深圳市GPO具體實施細則一周后,8月10日,深圳市衛計委公布了《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藥品質量層次劃分規則(征求意見稿)》和《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藥品目錄劑型整合規則(征求意見稿)》。深圳藥品GPO迅速推進。
此外,上海GPO試點也于近日公布了首批“團購”藥品數據。較之去年,其首批團購藥品按靜態數據測算,總體降幅約占所采購金額的20.8%。
GPO(Group Purchasing Organization),即集團采購組織。作為社會化第三方中介組織,該組織代表醫療機構、醫院與生產商、經銷商談判,盡可能降低藥品價格。
今年,上海、深圳先后啟動了GPO藥品采購試點。有專家認為,未來,GPO采購將成為我國藥品采購的必然趨勢。也有行業人士提醒,試點不能成為行政管制的翻版。
國內首個在省級醫改文件中明確提出試行GPO的地區是上海。2015年2月,《上海市2015年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要點》提出,要探索通過社會第三方藥品集團采購組織(GPO),壓縮藥品采購價格虛高空間,降低藥品供應總成本。
眾所周知,上海從2010年起就率先在國內實行由醫保部門牽頭的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并從2014年開始進行帶量采購的工作試點(至今已完成9個品種的帶量采購)。GPO采購一經提出,立刻受到業界關注。
2016年,由醫保部門負責的帶量采購和由衛生部門組織的集團采購成為該市醫改重點內容。
從今年2月起,上海開始啟動相應的試點工作。最終,華山醫院、仁濟醫院、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岳陽醫院、東方醫院5家三甲醫院和徐匯、普陀、楊浦、閔行、金山、崇明6個區所屬的公立醫療機構共同組建成“上海公立醫院醫療機構藥品集團采購聯盟”,委托上海市醫藥衛生發展基金會下屬的上海醫健衛生事務服務中心作為非營利性社會第三方組織,開展藥品集團采購相關事務性技術支持和服務工作。
上海醫改辦副主任許速認為,上海GPO采購特點有三:一是通過集團采購(競價),聯合醫療機構進行目錄合并,形成批量優勢,引導生產和供應企業參與競爭,形成競價機制。二是實現供應鏈的優化。在外部,建立藥品采購供應的協同機制,協助醫院設置合理的藥品庫存上下限,采用物流外包和供應商管理庫存的方式,由上游供應企業自動補貨;在內部,引入條碼掃描技術,建立醫院內部全流程一體化管理體系。三是節約金融服務成本。供應鏈平臺與銀行結算系統對接,實現在線支付與在線融資,大幅節約資金成本。
值得關注的是,上海在試點藥品GPO采購時,除了降價以外,還要求參與GPO采購項目的藥品生產企業在報價時主動承擔“供應鏈分攤比例”,并將按照一定的“分攤比例”返還醫療機構作為鼓勵其參與藥品采購改革的激勵因素。所謂供應鏈分攤比例,即藥企返點。
深圳GPO采購于8月8日正式啟動,其模式跟上海有著明顯的不同。
根據深圳衛計委8月3日公布的《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集團采購組織管理辦法(試行)》,深圳的GPO不是醫療機構聯合組織,而是依法設立、能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藥品經營企業,是“經深圳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市公立醫院集團采購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確認,并受該市公立醫院委托,開展藥品集團采購供應的第三方組織”。
文件顯示,該集團采購組織除了具備依法取得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等資質外,還需要達到“具有藥品互聯網供應平臺”,“承諾達到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公立醫院藥品采購費用控制的目標要求”等諸多要求。
為避免壟斷,集團采購組織將每年遴選一次。相關文件還規定,“集團采購組織不得采購自身生產或者代理的藥品,不得參與集團采購藥品的配送,而且生產和配送必須另選企業”。
深圳市醫改辦主任羅樂宣在相關新聞發布會上直言,試點期間,預期集中采購降價幅度達到30%以上。“2015年深圳全市藥品采購總量規模是80億元,按照這個目標,我們期望降低20億元。降價后騰出的空間,計劃將其中的50%~70%用于提高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剩下部分直接讓利給患者。”
華中科技大學藥品政策與管理研究中心陳昊研究員認為,與行政主導的省級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相比,醫療機構“團購”藥品形式是一個巨大的進步,真正體現了將藥品采購權歸還給醫療機構,且有可能真正實現招采合一、量價掛鉤。
常年跟蹤我國藥品集中采購的業內資深人士耿鴻武也對記者表示,由醫療機構遴選委托第三方組織與藥企進行團購談判的GPO采購,未來會成為我國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發展的必然趨勢。
但或許是處于摸著石頭過河階段,滬深兩地GPO落地并非一帆風順。
6月中旬,上海GPO首批采購藥品結果公布。此次團購藥品有528家藥企(包括89家外資、中外合資企業)申報參與,中選率為50.57%,涵蓋了工信部排名前50位的相關生產企業。在76個含有基藥的通用名/給藥途徑中,基藥的中選率為98.70%。
但在首批團購藥品結果公布后不久,就有32家醫藥生產企業聯名上書上海衛計委對結果表示質疑,認為此次GPO采購沒有評審評分量化標準,也不公布評分排位,既不公開,也不透明,要求上海醫健作為本次GPO承辦主體,“對此次GPO采購中的不公開、不公平、不公正、不合法必須予以糾正”。
在此之前,一篇號稱由上海醫藥商業行業協會與上海市29家藥品經營企業聯合署名的文章《29家商業企業關于在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推行GPO工作的建議》在業內流傳。據悉,事件源于上海醫健組織的第一期中標藥品經營企業會議上,主辦方要求“在執行GPO工作同時推行‘兩票制’”。后來盡管上海醫藥商業行業協會對文章進行了否認,但此后試點確實暫停了“兩票制”。
深圳市關于集團采購相關管理辦法的出臺也經歷了一番波折。今年5月初,深圳市醫改辦對《深圳市公立醫院藥品供應保障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進行意見征集,征求意見稿對GPO遴選列4項條件。有行業人士認為,這4項條件幾乎是為“全藥網”量身定做的,而全藥網的控股股東即深圳海王集團。加之文件對GPO組織的權力并沒有太多約束,一時間業界集體吐槽。
中國醫藥企業管理協會常務副會長牛正乾認為,在GPO采購中,政府本身不能太多地干預(如設置管制條件),而應讓市場主體(藥品采購主體-醫療機構、藥品供應商-藥企)自由聯合,自主決定交易。
眾所周知,GPO是一個非營利和非政府的價格談判組織。但復旦大學公共衛生學院教授、上海市衛生發展研究中心主任胡善聯指出,降價并不是衡量GPO的唯一標準,還要考慮降價最后的歸屬權在哪里,且帶來了哪些其他外延的效益。
胡善聯認為,上海模式由于降低了服務鏈的管理成本,加速了醫院對藥企和供應商的還款時間,有利于醫藥企業的發展,這些就是外延的效益。但是“藥品降價節約下來的錢,有多少比例是支付GPO組織的管理;醫療機構、患者、流通渠道得益多少,都是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藥品的合理使用、藥事管理方面是否提供了延伸的服務?患者有沒有獲得感?這些才是在GPO改革實踐中需要回答的問題”。
信息來源:醫藥精英俱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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