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必須知道:16種發票五一后不能抵扣(內附補救辦法)
日期:2016/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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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營改增"以后,增值稅發票的處理逐漸成為眾多企業與財會人員關注的重點,為大家整理了全面的關于"營改增"增值稅發票的抵扣問題,希望對大家能有幫助。

1、票款不一致不能抵扣
國稅發192號中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對象,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例如機械生產企業從xx鋼料生產企業購進鋼料一批,通過yy貨運公司運輸。如果從xx鋼料生產企業、yy貨運公司取得了抵扣憑證,那么支付鋼料款和運輸費用的對象必須分別為xx鋼料生產企業、yy貨運公司。如果兩者不一致,憑證就無法抵扣。
2、對開發票不能抵扣
所謂"對開發票"是指購貨方在發生"銷售退回"時,為了規避開紅字發票的麻煩,由退貨企業再開一份銷售專用發票視同購進后又銷售給了原生產企業的行為。
許多納稅人會認為,用發票對開這種方法解決"銷貨退回"問題只是把這批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貨物又"賣回"了銷貨方,并不造成購銷雙方的稅款流失,因為退貨方已將這張發票作了賬務處理,也計提了銷項稅金,不存在少繳或逃繳稅款問題;對于供貨一方來說,也只是拿這張進項發票抵頂了原來應計提的銷項稅金,同樣也不存在偷逃稅款的問題。
用發票對開解決銷貨退回問題,其實質是將退貨看作是對銷貨方的一種重新銷售,法律并無禁止,不禁止即視為不違法;二是用發票對開形式解決銷貨退回問題,從操作目的上看購銷雙方并不存在偷逃稅款的主觀故意,從實質上看也不造成稅款流失的客觀結果。
然而,筆者要告訴大家:以上納稅人的認識是錯誤的!
首先,在發生銷售退回時,如果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實行對開發票有可能增加稅收負擔。
事實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中有規定,企業如果發生銷貨退回行為,應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如果不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重開發票的增值稅額將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減,因此將會被重復計稅,增加稅收負擔。
其次,"對開發票"將面臨稅務局的罰款
納稅人如果未能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稅務機關在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可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如果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稅務機關還將沒收非法所得,甚至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再者,沒有貨物往來的發票對開可能被視為虛開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對開,由于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符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特征,極有可能被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情節嚴重,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最后,“對開”發票還會讓企業多繳納印花稅而增加稅收負擔,或者因少繳納企業所得稅,而遭到稅務稽查風險。
回銷給售貨方如果書立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對比銷貨退回的正常處理,實在是增加了不必要的稅收負擔。想想如果不按時繳納,還可能受到處罰……
發票對開,雖然對增值稅沒有影響,卻會影響企業所得稅的計算。
所得稅的計算中有許多費用扣除項目是以銷售收入為基礎。比如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
如果企業按虛增后的銷售收入計算費用扣除,就會造成多扣除,少計應稅所得的結果。因此會加大企業被稅務稽查的風險。
3、過渡期間三種發票不能抵扣
根據相關政策筆者推出以下三種發票在過渡期間不能抵扣:
A、營改增前購買,稅改后收到
營改增前簽訂的材料采購合同,已經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營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營改增前未完工的項目,而且營改增后才付款給供應商而收到材料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B、營改增前購買,稅改后付款
營改增前采購的材料已經用于營改增前已經完工的工程建設項目,營改增后才支付采購款,而收到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C、過渡期間的非工程采購
營改增之前采購的設備、勞保用品、辦公用品并支付款項,但營改增后收到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不難發現,以上三種情況盡管都在營改增后收到抵扣發票,但只要合同履行或收到材料在營改增之前,那么這些過渡期間的發票就不能抵扣!
4、沒有銷售清單不能抵扣
沒有供應商開具銷售清單而開具了“材料一批”、匯總運輸發票、辦公用品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票不能抵扣。
國稅發156號第十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因此,若沒有供應商開具銷售清單的開具“材料一批”、匯總運輸發票、辦公用品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票,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金。也就是說,開具“材料一批”、匯總運輸發票、辦公用品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票,如果想抵扣進項稅金,就必須要有銷售清單!
5、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專用發票不得抵扣
購進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以及隨之發生的運輸費、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已申報抵扣的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但購進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也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械、機器、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允許抵扣。
想必大家都知道購進貨物如果用于企業職工福利,專用發票是不能用來抵扣的,像企業購買的飲水機、飲用水、微波爐,若是為企業員工集體福利而買,就不能抵扣。
但同一種物品,如果規定的使用用途不同,憑證就有可能從不能抵扣變為可以抵扣:例如一家報社,如果它購買的電視機,安裝在單位職工宿舍里,或者職工餐廳,那就是職工的一項福利,則不能抵扣。
可如果它購買的電視機用在采訪工作中,專門為體育新聞采訪部門購買,便于體育記者收看球賽直播來寫新聞稿,那就是為了它的新聞產品的生產,這就可以抵扣。
2014年“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以后,以企業名義購買的進口豪華轎車,只要是企業生產經營使用,進口的豪華轎車也可于企業抵扣。
6、非正常損失材料發票不得抵扣
發生非正常損失的材料和運輸費用中含有的進項稅金,例如,工地上被盜竊的鋼材、水泥,由財稅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
第(二)項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三)項規定: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7、2009年前按2%征收的固定資產不能抵扣
銷售2009年之前購置的固定資產按簡易2%征收,這個2%不能作為進項稅抵扣。這樣的規定主要是因為2009年之前固定資產的增值稅發票是不能抵扣的,要按發票總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而現在固定資產是可以抵扣進項稅的,為了減輕銷售企業的納稅負擔,就可以減按2%繳納增值稅。
8、獲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超過法定認證期限180天
如果企業已經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定要記得在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第一條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基于此規定,獲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超過法定認證期限180天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9、固定資產發生以下三種情況不能抵扣
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以下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一)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所稱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
10、與小規模納稅人相關的四種進項不允許抵扣:
A、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取得的發票不允抵扣進項稅額。
B、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以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經營期(新開業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受理審批期間除外)購進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
C、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認定批準的月份(新開業批準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除外)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不允許抵扣進項稅。
D、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普通發票(購進農產品除外)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11、以下三種情況,票據無法通過有關部門認證的不能抵扣
A、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發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B、輔導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交叉稽核比對沒有返回比結果或比對不符時,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
C、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比對不符的,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
雖然專用發票有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不符以及發票代碼、號碼不符等情形之一的,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但購買方可要求銷售方重新開具專用發票,重新認證通過后在規定時間內仍可申報抵扣。
12、以下五種減免稅相關情況不能抵扣:
A、購進免稅貨物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向國有糧食企業購進免稅糧食除外),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
B、購進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以及隨之發生的運輸費、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已申報抵扣的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但購進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也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械、機器、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允許抵扣。
C、納稅人在免稅期內購進用于免稅項目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
D、免稅貨物恢復征稅后,收到該項貨物免稅期間的增值稅抵扣憑證注明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
E、進口貨物減免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稅款以及與周邊國家易貨貿易進口環節減征的增值稅稅款,不得作為進口貨物的進項稅額抵扣。
13、作廢及停止抵扣期間的增值稅發票不能抵扣
A、取得作廢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
B、納稅人在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期間所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結轉到經批準準許抵扣進項稅額時抵扣。
C、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期間發生的全部進項稅額,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間取得的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不得在恢復抵扣進項稅額資格后進行抵扣。
14、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不能抵扣
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這里的增值稅納稅人指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在稅行為的企業除外;年應納稅銷售額包括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和免稅銷售額。但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同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其取得的進項稅額也不允許抵扣。
15、購進貨物退回或折讓收回的已支付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而收回的已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應從發生購進貨物退出或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16、增值稅勞務劃分不清的無法抵扣
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
便利小貼士
無法抵扣發票的8種補救辦法:
No1
專用發票"抵扣聯"若無法認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但可用"發票聯"到主稅務機關認證,將"發票聯"復印件作為抵扣聯留存備查。
No2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聯"丟失的,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但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可用"發票聯"復印件作為"抵扣聯"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將"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No3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取得的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全部丟失的,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
但在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抵扣進項稅;
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機關審核同意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No4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海關繳款書,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但可在自開具之日起180日內,憑報關地海關出具的相關已完稅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扣申請,經稽核比對無誤后可作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No5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失控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但如果經稅務機關按非正常戶登記失控專用發票后,一般納稅人又向稅務機關申請防偽稅控報稅的,其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通過防偽稅控報稅子系統的逾期報稅功能受理報稅。
經查屬于銷售方已申報并繳納稅款的,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并通過協查系統回復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該失控發票可作為購買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No6
經認證,專用發票有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不符以及發票代碼、號碼不符等情形之一的,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但購買方可要求銷售方重新開具專用發票,重新認證通過后在規定時間內申報抵扣。
No7
經認證,專用發票有重復認證、密文有誤或納稅人識別號有誤或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后與明文不一致時,其發票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待稅務機關查明原因,核實無誤后再申報抵扣。
No8
善意取得發票的抵扣。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
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購貨方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或者取得手工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且取得了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已經或者正在依法對銷售方虛開專用發票行為進行查處證明的,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應依法準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
如有證據表明購貨方在進項稅款得到抵扣、或者獲得出口退稅前知道該專用發票是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的規定處理。
信息來源:醫藥新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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