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 詳解“北京版”公立醫院特許經營新規
日期:2016/5/5
摘要“北京版”公立醫院特許經營新規近日出臺,本文將進行詳細解讀。小編強烈推薦諸位看官收藏~
來源:健康界 作者:趙博嘉
2016年3月1日,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共同印發《北京市公立醫院特許經營管理指南(試行)》。我們對新規簡略解讀如下:
該指南繼《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4〕29號)首次提出北京市轄區內公立醫院可與社會資本進行特許經營合作后,進一步明確了公立醫院實施特許經營的具體操作細則和審批流程。
將公立醫院品牌、商標、專利等無形資產以及技術、服務、管理等以特許經營協議的形式提供給社會資本舉辦的醫療機構使用,被特許方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約定,在特定的期限內以統一的經營、管理方式和服務流程向社會提供健康服務,并向特許方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活動。
公立醫院特許經營的審批機關為公立醫院的上級衛生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國有資產主管部門)。
三 明確了北京市轄區內,公立醫院特許經營的鼓勵的方向
北京市轄區內公立醫院特許經營的鼓勵的方向:兒科、產科、康復、護理等資源短缺的專科領域。
四 明確了對被特許主體的要求——需為持有資質的醫療機構
根據該指南,可以與公立醫院以特許經營方式合作的主體要如下:
1.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自然人不在可被特許的范圍內);
2.需為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需關注的是,根據該指南,不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院管理公司、醫生集團等目前不在可被特許經營的主體范圍內,待觀察實踐中是否有突破的可能);
3.具備相應的資金實力;
4.具備能夠滿足醫療服務需求的人力資源;
5.具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等基本條件;
6、在行業內具有一定信譽、誠信良好。
五 明確了公立醫院與被特許的醫療機構之間的收益分配方式
公立醫院可收取的特許經營收益分為兩部分:
1.品牌費。是被特許方使用品牌應向特許方繳納的相對固定費用(品牌費)。
2.管理費。是由于被特許方經營收益增加或專業領域的影響及社會形象的提升,根據協議約定由被特許方向特許方繳納的費用。
特許經營期間,公立醫院派出到被特許方的管理和技術專家及人員的待遇、獎勵等不包括在特許經營收益中,其標準由雙方商定。待遇及獎勵原則上不低于授權特許方原有醫院的同級別待遇和獎勵水平。
公立醫院通過特許經營開展醫療服務獲得的收益,應按照公立醫院隸屬關系,根據現行預算管理制度規定上繳同級財政。
具體如下:
1.公立醫院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方式進行確定被特許方。
2.公立醫院與被特許方雙方進行商業談判。需通過商業談判確定,并在特許經營協議中加以約定的事項如下:
(1)合作范圍、雙方權責。明確特許經營合作的范圍(許可合作內容、區域限制等),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資金、技術、人員投入的具體約定,雙方合作項目的重大事項決策機制、管理權限等);
(2)無形資產歸屬。明確合作階段無形資產的歸屬(特別關注在合作期間增加的無形資產的歸屬及使用問題。例如合作期間新形成的商標、專利、著作權,以及基于原許可使用的無形資產改進后形成的商標、專利、著作權的歸屬等)。
(3)品牌使用方式。品牌所有權等歸特許方舉辦者所有,且被特許方未經特許方允許不得在其他地點或其分支機構使用。被特許方的冠名方式在不違反現有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由特許經營雙方協商確定。為維護和提升品牌價值,特許經營雙方應在服務、技術和管理標準上保持一致,雙方協商、協調管理體系、運行機制。
(4)合作時間。明確合作的起訖時間、特定地點和重要節點。特許經營期限由雙方商定,原則上不超過10年。如被特許方為新建醫院,特許經營期可到15年。如需延續,雙方應在自愿平等協商并通過相關部門核準后續簽協議,延續期一般為5-10年。
(5)收益分配方式。品牌使用費和管理費。
(6)履約擔保。約定各方的履約擔保事項。
(7)信息披露制度。特許經營雙方應建立并實行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雙方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所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8)內容變更調整機制。特許經營協議應約定運營期間服務標準和要求的變更安排。如變更觸發條件、變更程序、責任劃分、利益調整方法等。對于運營期間需要進行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資的合作項目,應對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資的范圍、觸發條件、實施方式、投資控制、補償方案等進行約定。
(9)承諾保證。特許經營協議應明確在特許經營期間,被特許方所承擔的獨立民事行為能力及責任不變。
(10)協議的終止。特許方應在協議內約定特許經營終止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雙方未按照協議約定事項履行責任;受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調整等變化,導致一方無法繼續履行協議;由于前期認定的不可抗力導致一方無法繼續履行約定;特許經營到期自行中止;一方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造成另一方重大損失或者嚴重決策失誤;被特許方有嚴重違規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有重大違法行為;被特許方被取消醫療機構合法資質。
(11)協議附件。特許經營協議應從維護公共利益、改善服務品質、提高運營效率、保障醫療安全、節約運營成本等角度,約定醫療服務、管理、流程標準。
除上述事項之外,另建議加入一方違約的救濟、訴訟仲裁的救濟方式等。
3.公立醫院應聘請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需具備國有資產評估資質)對無形資產進行資產評估和可行性論證,以評估結果和可行性論證作為特許經營管理、決策的參考依據,并做好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工作;
4.根據隸屬關系報同級衛生計生部門和財政部門并取得核準。需向主管部門提供以下信息:
(1)開展特許經營申請;
(2)專家論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合法性審查報告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3)被特許方舉辦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4)被特許方醫療機構資質證書,近三年的財務狀況報告及審計報告。被特許方如為新建醫院可免提供財務及審計內容;
(5)被特許方基本情況,包括:服務范圍、醫保資質、專科特色、設施設備、人力資源、技術能力、醫療服務量、制度規范等相關信息;
(6)雙方協議商定的主要內容,包括:特許經營期限、特許經營范圍及費用收益、特許方提供特許經營服務的具體內容、被特許方的投資、雙方合作后經營管理權限安排等內容;
(7)規范、系統的管理方式和服務規范與標準;
(8)衛生計生部門、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信息。
各部門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不超過3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做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5.被特許方簽署特許經營協議。
(七)明確了之前已經實施特許經營的公立醫院需補報資料。
該指南自2016年3月1日頒布之日起生效并實施。指南施行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公立醫院,應當自該指南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按隸屬關系向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報告并依據本管理指南內容提供材料。
信息來源: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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