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假劣藥,12家藥企被罰!
日期:2016/3/14
導讀
去年的11月份,國家藥監總局發布通知,要求切實做好對違法生產銷售銀杏葉提取物及制劑行為查處工作。其中明確指出銀杏葉提取物生產企業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分別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吊銷其《藥品生產許可證》;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生產負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中,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016年03月04日
河北省食藥監局處罰3家因使用不合格銀杏葉提取物生產假藥劣藥的藥品生產企業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違法生產銷售銀杏葉提取物及制劑的4家企業作出行政處罰
2016年03月07日
遼寧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對違法生產銷售銀杏葉制劑的2家企業作出行政處罰
2016年03月09日
浙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違法生產銷售銀杏葉提取物及制劑企業做出行政處罰
信息來源:醫藥觀察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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